刑事拘留请律师费用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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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涉及刑事拘留的案件,律师所收取的费用通常是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律师所需投入的工作量以及其专业素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斟酌,然后与委托人共同商议决定的,并没有一种固定的收费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中,律师费并不属于免费服务的范畴之内。因此,委托人在聘请律师时,应当与之签署正式的委托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内容和相应的费用支付方式。
刑事拘留请律师费用如何计算

一、刑事拘留律师费用如何计算

对于涉及刑事拘留的案件,律师所收取的费用通常是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律师所需投入的工作量以及其专业素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斟酌,然后与委托人共同商议决定的,并没有一种固定的收费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中,律师费并不属于免费服务的范畴之内。因此,委托人在聘请律师时,应当与之签署正式的委托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内容和相应的费用支付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刑事拘留请律师取保要多少钱一天

(一)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所涉及的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等环节,我们将收取费用为每件1500至10000元;

(二)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我们的服务收费为每件2000至10000元不等;

(三)而在案件抵达一审阶段后,我们的服务收费则为每件3000至30000元之间。

此外,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情况下,我们会根据上述标准适当降低收费。

关于计时收费方面,我们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时,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至3000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对于涉及刑事拘留的案件,律师所收取的费用通常是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律师所需投入的工作量以及其专业素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斟酌,然后与委托人共同商议决定的,并没有一种固定的收费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中,律师费并不属于免费服务的范畴之内。因此,委托人在聘请律师时,应当与之签署正式的委托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内容和相应的费用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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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刑事拘留的案件,律师所收取的费用通常是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律师所需投入的工作量以及其专业素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斟酌,然后与委托人共同商议决定的,并没有一种固定的收费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中,律师费并不属于免费服务的范畴之内。因此,委托人在聘请律师时,应当与之签署正式的委托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内容和相应的费用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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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刑事拘留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计算刑事拘留时间
一、延长的期限计算问题
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 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二、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
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
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 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 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 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三、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
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四、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 算。
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问题
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 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 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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