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严重疾病由谁确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款之明确规定,对于取保候审制度中涉及的“患者患有严重疾病且自身生活无法自理”的特殊情况,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共同进行严格审核与确认。当这三个司法机构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案件进行深入审查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此类状况,便可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严重疾病是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中认定严重疾病的标准,我们可以具体了解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指患有被认为具有高度传染性的重度疾病;
第三种情况是患有无法承受刑罚的各类精神疾病,例如脑部实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等;
第四类是患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以及严重消化系统疾病者;
最后是患有由重大神经系统疾病或损伤引发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或者是由于急性肾衰竭、慢性肾盂肾炎等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导致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此外,还包括严重血液系统疾病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款之明确规定,对于取保候审制度中涉及的“患者患有严重疾病且自身生活无法自理”的特殊情况,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共同进行严格审核与确认。当这三个司法机构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案件进行深入审查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此类状况,便可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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