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贩卖毒品罪会处罚金额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涉及贩卖毒品行为的惩罚标准并非仅仅依据毒品交易的具体金额,而是要根据涉案毒品的具体种类以及交易数量作为参照因素,从而来决定量刑等级的高低。假如犯罪嫌疑人所贩卖的毒品种类如鸦片、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等属于特定类型,那么根据其交易数量的差异,量刑幅度便会相应地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罚金,逐步上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需附加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因此,在处理任何涉及贩卖毒品罪行的案件时,法院都会依据实际查获到的毒品种类及其数量,来最终确定具体的量刑标准,而非仅凭交易金额这一单一因素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涉嫌贩卖毒能取保候审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到刑事犯罪嫌疑的人员,若其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法应当予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如果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被单独判处附加刑的;
2.若罪犯可能会被判处罚金等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经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
3.对于身体状况不佳、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处于妊娠期、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经过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涉及贩卖毒品行为的惩罚标准并非仅仅依据毒品交易的具体金额,而是要根据涉案毒品的具体种类以及交易数量作为参照因素,从而来决定量刑等级的高低。假如犯罪嫌疑人所贩卖的毒品种类如鸦片、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等属于特定类型,那么根据其交易数量的差异,量刑幅度便会相应地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罚金,逐步上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需附加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因此,在处理任何涉及贩卖毒品罪行的案件时,法院都会依据实际查获到的毒品种类及其数量,来最终确定具体的量刑标准,而非仅凭交易金额这一单一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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