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获利1000元怎么判
首先,如果涉案流水仅为人民币1000元且没有超过支付结算金额的法定上限即二十万元,那么不视为符合“情节严重”的相关法规要求,故而无需担心会面临刑事追责。
其次,若在整个案件中获得的收益也只有人民币1000元,并且尚未达到违法所得一万元的法定下限,同样不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也无法构成帮信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倘若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只要情节严重者,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的严厉制裁。
此外,对于单位犯下此类罪行的情况,法律亦明确规定应对单位施加罚款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的话,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与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获利金额怎么计算
在判定是否需要追责网络犯罪的主体时,通常会依据其通过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所得收益流入银行卡的资金数额来衡量其获益水平。只需所涉获益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便可对相关责任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具体的判断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数量、张数;
同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时间及方式、获利状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重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首先,如果涉案流水仅为人民币1000元且没有超过支付结算金额的法定上限即二十万元,那么不视为符合“情节严重”的相关法规要求,故而无需担心会面临刑事追责。
其次,若在整个案件中获得的收益也只有人民币1000元,并且尚未达到违法所得一万元的法定下限,同样不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也无法构成帮信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倘若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只要情节严重者,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的严厉制裁。
此外,对于单位犯下此类罪行的情况,法律亦明确规定应对单位施加罚款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的话,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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