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主体条件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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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意身殴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且该伤害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行为人须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伤害结果,并对此持放任或追求态度。
故意伤害罪主体条件包括什么

一、故意伤害罪主体条件包括什么

有意身殴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首先,在主体部分,该罪行的责任主体为一般公民。只要任何年满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该罪名,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而言,如果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至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那么他们就必须对这些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并非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法律上,他们只能作为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因素。

其次,在主观方面,本罪行的行为人在心理层面上表现出明确的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并且他们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

再次,在客体部分,本罪行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权。这里所说的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护其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本罪行的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七级能判几年

对于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为恶劣,致人重伤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极端残忍手段导致受伤者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者,则需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意身殴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首先,在主体部分,该罪行的责任主体为一般公民。只要任何年满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该罪名,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而言,如果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至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那么他们就必须对这些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并非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法律上,他们只能作为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因素。

其次,在主观方面,本罪行的行为人在心理层面上表现出明确的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并且他们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

再次,在客体部分,本罪行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权。这里所说的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护其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本罪行的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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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主体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诈骗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诈骗罪的主体主要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年龄已经达到了16周岁,同时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那么旧事可以构成诈骗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一般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但如果是特殊的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则就可以构成。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请求权主体一般是婚姻中的无过错方。
义务主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实践中一般以男性为多。权利主体是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具体可分为配偶(大多数受害者是女性,仅有少数是男性)、老人(一般为年老的父母和祖父母),孩子。
对未成年儿童的伤害一般不提起损害赔偿,民法上以更改监护人的方式解决为多。对于老人和成年孩子可以通过一般的侵权行为法律获得救济。值得讨论的是配偶间的侵权。配偶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在离婚时提出。我国婚姻法已经规定了对于家庭暴力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文对此情况不再讨论。至于婚内赔偿理论界存在争议较大。
有学者认为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婚内赔偿即使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也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损害,对延续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十分不利,这也是新婚姻法将损害赔偿确立在离婚时的主要原因。而且,损害赔偿无法操作,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更不利于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是笔者认为,
首先,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就法律的示范作用而言,法律上就夫妻关系调整中不当的宽容反过来会造成对婚姻关系内部侵权行为的纵容,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发生后,往往因为社会公力在对家庭内部事务中的救济不利而使得类似行为屡禁不止,这势必产生恶性循环,从而形成助长人们对法律的排斥心理、纵容婚姻关系内部一方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肥沃的社会土壤,家庭暴力等极端行为则会愈演愈烈。
因此,对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法律调整,使侵权人在违反民事法律的情形下承担必要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挽救当事人、制止家庭暴力的必然要求。
其次,我国所实行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内赔偿提供了可能性。在现有国情下,选择共同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并行为绝大多数,实际上,夫妻人格的并不排除个人财产的存在。因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具有实际操作性。具体到个案,如果丈夫有个人财产,可以判决丈夫向妻子赔偿,赔偿部分是妻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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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1、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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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主体包括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诈骗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诈骗罪的主体主要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年龄已经达到了16周岁,同时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那么旧事可以构成诈骗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一般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但如果是特殊的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则就可以构成。
商标权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权主体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二、商标权主体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的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二、商标权主体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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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重整申请主体的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在破产申请之前,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出资额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 相关知识: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十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十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十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十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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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主要包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其上级工会组织均有权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如果用人单位在以上时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这一修订,与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与原有的工伤认定制度相比,1月1日以后,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工伤事故,将可以作为工伤享受相关待遇;而工作时因吸毒造成伤亡的,将不能按工伤处理。
对劳动者的人身伤害进行认定,一旦确认属于工伤范畴的话,那么之后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根据实际造成的伤害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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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主体包括了哪些人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1、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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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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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主体条件包括哪些
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犯罪主体具备以下两个重要特征:首先,行为人需属于一般性的主体,也就是说,他们需要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在法律上被认为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无论何种形式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要满足了上述主体条件,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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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商标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二、商标权主体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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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放高利贷的主体有哪些 一、发放高利贷的主体有什么 当前,发放高利贷者主要有三大类群: 一个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普通人家,这个族群比较分散,财力也不怎么雄厚,放贷指向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放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收益率大约为年息10-20%之间; 另一个是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有一定灰色收入者,这部分人在个人放贷族群中占有相当比重,放贷指向主要为效益较好的国营及民营企业,放贷期限较长,一般3—5年不等,往往随着工作调动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其所放贷款多以暗中投资的形式进行,收益具有明显的双重或多重性,既有利息收入,还有股红收入、贿赂收入。收益率在200%一500%之间。甚至更高; 再一个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放贷指向为风险较小的单项工程和单个生产经营项目,期限不定。收益率在年息 60%一80%之间。另外还有些非法或者性质的中介机构利用信用卡套现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对象一般为个人或个体商户。 二、高利贷有什么社会危害性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正因为高利贷有上述各种危害,所以以往无论是小说、,还是学术著作,都将高利贷描画为面目狰狞,充满血腥,吸尽农民脂膏的恶魔。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高利贷用于日常生活也有其积极的方面,它至少使难以为继的农民暂时渡过难关,延续生命。也只有生命得以延续,才能谈得上维持家庭生产。 由于高利贷盘剥过狠,极大地摧残了农村地区的生产力,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在抗战时期在根据地实行了减租减息运动。
商标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二、商标权主体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高利贷的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放高利贷的主体有哪些 一、发放高利贷的主体有什么 当前,发放高利贷者主要有三大类群: 一个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普通人家,这个族群比较分散,财力也不怎么雄厚,放贷指向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放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收益率大约为年息10-20%之间; 另一个是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有一定灰色收入者,这部分人在个人放贷族群中占有相当比重,放贷指向主要为效益较好的国营及民营企业,放贷期限较长,一般3—5年不等,往往随着工作调动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其所放贷款多以暗中投资的形式进行,收益具有明显的双重或多重性,既有利息收入,还有股红收入、贿赂收入。收益率在200%一500%之间。甚至更高; 再一个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放贷指向为风险较小的单项工程和单个生产经营项目,期限不定。收益率在年息 60%一80%之间。另外还有些非法或者性质的中介机构利用信用卡套现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对象一般为个人或个体商户。 二、高利贷有什么社会危害性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正因为高利贷有上述各种危害,所以以往无论是小说、,还是学术著作,都将高利贷描画为面目狰狞,充满血腥,吸尽农民脂膏的恶魔。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高利贷用于日常生活也有其积极的方面,它至少使难以为继的农民暂时渡过难关,延续生命。也只有生命得以延续,才能谈得上维持家庭生产。 由于高利贷盘剥过狠,极大地摧残了农村地区的生产力,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在抗战时期在根据地实行了减租减息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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