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侦查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它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不必被监禁的前提下,等候法院最终裁决的机会。一般来说,如果某个犯罪嫌疑人或者他的直系亲属能够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人或者向公安机构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向相关公安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关于是否应该批准这一申请的决定权,则归属于负责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来行使。取保候审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涉嫌可能被法庭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实行并执行附加刑,同时也存在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性的罪犯,以及这些罪犯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构成重大危害等特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侦查阶段能否取保候审
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方可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如下: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孕育或喂养自己亲生子女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当案件已到达侦查或审理阶段,但在羁押期限内仍未办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此外,若选择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而若选择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方式,则无需缴纳保证金。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在公安侦查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它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不必被监禁的前提下,等候法院最终裁决的机会。一般来说,如果某个犯罪嫌疑人或者他的直系亲属能够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人或者向公安机构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向相关公安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关于是否应该批准这一申请的决定权,则归属于负责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来行使。取保候审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涉嫌可能被法庭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实行并执行附加刑,同时也存在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性的罪犯,以及这些罪犯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构成重大危害等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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