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没有指标
取保候审乃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推行的一项强制手段,其核心价值在于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亦或是那些虽然符合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然而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险性的人员进行处理。在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时,我们通常会综合考量嫌疑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本身的性质以及相关证据的具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乃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推行的一项强制手段,其核心价值在于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亦或是那些虽然符合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然而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险性的人员进行处理。在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时,我们通常会综合考量嫌疑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本身的性质以及相关证据的具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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