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诽谤罪是否能调解
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犯罪系属必须经由被侵害人提出控告方可启动追诉程序的案件类型,也就是说若被侵害人未曾发起控告,则国家公权力机构将不能自行启动对诽谤罪犯的刑罚追责程序。由此观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被侵害人均未决定展开控诉活动,那么诽谤犯罪的刑事追责机制便无从启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诽谤犯罪的确可以依靠调解的方式予以化解,也就是说被侵害人与诽谤罪犯双方有望达成谅解共识,被侵害人放弃其进行控告的权益,借此规避刑事部门的处罚。不过,倘若诽谤言行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安宁及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即便被侵害人没有展开控告,国家公权力机构亦可自主启动刑罚追责程序。在此种情形下,调解手段也许无法改变刑事部门依法追责的法律后果。总之,诽谤犯罪中大部分案件可以借助调解的方式得以妥善处置,但具体能否采取调解策略以及如何协调,仍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及被侵害人的期望和决定。假如诽谤言行的恶劣性质已至触犯刑律,那么调解策略恐难派上用场,而只能透过法律程序来施以刑罚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诽谤罪是否自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体系内,诽谤罪可被纳入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两种范畴之中。通常而言,针对尚未引发公共秩序动荡的诽谤行为,受伤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自诉方式,即主动向具有管辖权的法庭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倘若诽谤事件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公众恐慌,公安部门即可行使其职权进行立案侦查,随后便会将此案转为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犯罪系属必须经由被侵害人提出控告方可启动追诉程序的案件类型,也就是说若被侵害人未曾发起控告,则国家公权力机构将不能自行启动对诽谤罪犯的刑罚追责程序。由此观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被侵害人均未决定展开控诉活动,那么诽谤犯罪的刑事追责机制便无从启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诽谤犯罪的确可以依靠调解的方式予以化解,也就是说被侵害人与诽谤罪犯双方有望达成谅解共识,被侵害人放弃其进行控告的权益,借此规避刑事部门的处罚。不过,倘若诽谤言行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安宁及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即便被侵害人没有展开控告,国家公权力机构亦可自主启动刑罚追责程序。在此种情形下,调解手段也许无法改变刑事部门依法追责的法律后果。总之,诽谤犯罪中大部分案件可以借助调解的方式得以妥善处置,但具体能否采取调解策略以及如何协调,仍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及被侵害人的期望和决定。假如诽谤言行的恶劣性质已至触犯刑律,那么调解策略恐难派上用场,而只能透过法律程序来施以刑罚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