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指定地点是哪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公民进行监视居住时所设定的场所,应由负责执行这项任务的相关机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指定。在实施监视居住期间,被监管者即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制度,其中包括不得擅自离开已经指定好的监控区域;禁止私自会见其他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不得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严禁销毁或者篡改任何证据材料;严禁相互串通口供等行为。同时,他们还需要将自己的相关身份证件上交给执行机关进行妥善保管。若有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面临逮捕的处罚,甚至可以先采取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指的是什么证据
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提出异议,指出其证据并不满足逮捕的法定条件;
2.向检察院提起逮捕请求之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此持有异议并希望进行复议或复核;
3.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对此持有异议并希望进行复议或复核;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程序,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公民进行监视居住时所设定的场所,应由负责执行这项任务的相关机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指定。在实施监视居住期间,被监管者即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制度,其中包括不得擅自离开已经指定好的监控区域;禁止私自会见其他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不得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严禁销毁或者篡改任何证据材料;严禁相互串通口供等行为。同时,他们还需要将自己的相关身份证件上交给执行机关进行妥善保管。若有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面临逮捕的处罚,甚至可以先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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