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指定地点是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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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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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监视居住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需遵守特定规定:不得离开指定区域,不得私自会见他人,须按时接受调查,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禁止破坏证据,不得串供,并上交身份证件。违者情节严重可被逮捕或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指定地点是哪里

一、取保候审指定地点是哪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公民进行监视居住时所设定的场所,应由负责执行这项任务的相关机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指定。在实施监视居住期间,被监管者即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制度,其中包括不得擅自离开已经指定好的监控区域;禁止私自会见其他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不得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严禁销毁或者篡改任何证据材料;严禁相互串通口供等行为。同时,他们还需要将自己的相关身份证件上交给执行机关进行妥善保管。若有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面临逮捕处罚,甚至可以先采取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指的是什么证据

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提出异议,指出其证据并不满足逮捕的法定条件;

2.向检察院提起逮捕请求之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此持有异议并希望进行复议或复核;

3.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对此持有异议并希望进行复议或复核;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程序,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公民进行监视居住时所设定的场所,应由负责执行这项任务的相关机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指定。在实施监视居住期间,被监管者即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制度,其中包括不得擅自离开已经指定好的监控区域;禁止私自会见其他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不得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严禁销毁或者篡改任何证据材料;严禁相互串通口供等行为。同时,他们还需要将自己的相关身份证件上交给执行机关进行妥善保管。若有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面临逮捕的处罚,甚至可以先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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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不会判决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才知道。不过,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能够取保候审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也不会太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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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地点在哪里
取保候审的执行场所在刑事案件中,当涉案人员被判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时,他们通常被要求待在家中接受监管,这意味着需要得到当地治安部门的密切关注与看护。这种安排有助于警方掌握被告的行踪以及其所从事的活动,从而确保其行动自由与社会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被告身处异地,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也有可能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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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展开全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它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对被取保人的人身强制性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原《刑诉法》没有对取保候审期限进行限制,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取保既不结案,又不及时进行侦查、、审理,变相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虽然规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还是最长的。
(三)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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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可以指定地点吗
取保候审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说,被取保的人可以在居住地市、县自由活动,不受限制。不过,他们得向司法机关保证,随传随到,不得逃跑或者干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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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叔叔签订了一个租赁合同,要经过租赁合同评审,请问租赁合同评审有什么要点和流程,求指点,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租赁合同评审
一、合同效力审查

1
、审查房屋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是否一致

这点主要是看房屋的产权证,审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还是经营性用房。如果合同约定
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2
、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
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
由租
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
、如果属于转租,审查出租人是否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予以转租


二、条款审核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1
、承租方审查
--
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
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
)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
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是否依法成立,
审查其营业执照,
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
工商查询。


2
)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
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
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
、出租房审查
---
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
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
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
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1
、承租方与出租方审查



1
)必须写明租赁房屋实际所处的确切位置



2
)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3
)房屋结构

上述(
1

-

3
)的审查,主要是查看与房屋产权证所做的登记是否一致。


4
)合同中最好应明确现有的房屋装修状况,以免发生纠纷无据可依,同时应尽量明
确房屋交还时对装修的要求。

2
、出租方特别审查


1
)装修:应当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者改造。如果承
租人有装修要求的,
则应当约定承租人的的装修方案应当经过出租人的确认同意,
并且应当
约定如果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改造造成出租人损失或遭到第三人的索赔,
承租人应当承当损
害赔偿责任。


2

对房屋交付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状况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
最好以制作附件的形
式加以明确,并且对附属设施、设备能否拆除、改建或者添设进行明确约定。


3

如果有新装修或添设附属设施、
设备,
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租赁期满时如何处理,
若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又应做何处理。
最好能够在合同中约定,
租赁合同期满,
承租方在
一定期限内不拆除或取回有关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出租方所有。

3
、承租方特别审查


1
)装修:若有装修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


2

如果有新装修或添设附属设施、
设备,
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租赁期满时如何处理,
若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又应做何处理。


(三)租赁用途;

承租人与出租人均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对房屋的租赁用途做出明确的约定


(四)租赁期限;

1
、承租方与出租房均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对租赁期限做出明确约定,要具体到年月日,
并且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次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2
承租方特别审查

如果承租方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出租方要办理有关报批登记手续,作为承租方,最
好在合同内约定,
租赁期间的起算时间为几月几日开始或者合同签字后多少日开始,
从合同
签订之日到正式开始起算租赁期限的这段时间称为免租期。
免租期内,
承租方可以使用租赁
房屋但无需承担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装潢施工所耗水、电费则应承担。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1
、出租人审查


1
)应当让承租方提供租赁保证金,并且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补足

押金

的方案,即每
次出租人用

押金

抵扣相关费用后,
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

押金

,如果经出租
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补足的话,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支付期限有月付、季付、年付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并确定支付的具体日期或最
后日期。
并且约定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每延期一天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应具体
违约金,如果延期超过一定的期限,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
、承租人审查


1
)租赁保证金约定是否合理及租赁期满后如何处理;


2
)支付方式是现金支付、转帐支付还是其他支付方式,若收款人与出租人并非同一
人,应当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收款人。

3
、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审查,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水、电、燃气、通讯、
设备、物业管理、税收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些有承租方承担。


(六)房屋交付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前交房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交付时间。


(七)房屋修缮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应当审查修缮责任是否明确,合同中应约定
房产及其设施哪些部位
由出租方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哪些由承租方维修。


(八)转租的约定;

1
、出租人:若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转租,则应当审查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允许承租人转
租的条款,若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则应当对转租的条件进行一定的约定。

2
、承租人:若有需要对房产进行转租,则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
房产进行转租。


(九)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1
、作为承租方,合同中应当约定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


1
)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房产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承租方所租房屋营业的
市场,
环境基础不复存在,
合同不宜维续履行,
则承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
法律责任。


2
)出租方违反其保证,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在承租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没能
及时补救,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居住或对外营业或使承租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的损害。

2
、作为出租方,合同中应当约定出租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形:


1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多少日。


2
)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
)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承租房产转租他人。


4
)承租方利用承租房产进行非法活动。


(十)违约责任;

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对已方会不会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审查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否具有
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1
、争议解决条款

审查管辖约定是否正确、有效,选择诉讼的,有无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选
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
2
、审查是否已将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特殊要求内容全部列入合同中,是否有遗漏的特殊
事项。


三、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一)出租人

1
、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
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2
、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屋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
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


(二)承租人

1
、承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房租,以免遭到违约金的损失或者承租人有理
由解除合同。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房租到第三人的账户上,你让出租人做出书面授权。

2
、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
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3
、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屋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
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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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地点是哪里
取保候审,简单说就是“人保”或“财保”,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具体来说,取保候审可以是由保证人保证,也可以是交保证金,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但取保候审的场所不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存之地,具体的取保候审场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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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展开全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它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对被取保人的人身强制性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原《刑诉法》没有对取保候审期限进行限制,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取保既不结案,又不及时进行侦查、、审理,变相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虽然规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还是最长的。
(三)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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