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金要交几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之规定,在实行取保候审制度时,必须由缴纳保证金的相关人士将其保证金转入执行机构指派的银行机构的专用账户之中。然而,此项法规并未将缴纳保证金的次数加以明确限定,相反,它会根据保障诉讼程序有效进行所需的费用、被取保候审者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待审理案件的类型、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达到的刑事处罚结果以及被取保候审者自身的经济能力等众多综合因素来确定保证金的总额。因此,判定保证金的规模和交纳次数的权力应授予作出决定的相关部门,他们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最终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金延期不退咋办
若犯罪嫌疑人在保证期间并未触犯以下规定,则其支付的保证金将无法得到退还,此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疑虑或进行反应: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的核准,不得擅自脱离所居住地的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其次,当住址、职业单位及联络途径有所改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24小时内上报至执行机构;
再次,在受到传唤之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之规定,在实行取保候审制度时,必须由缴纳保证金的相关人士将其保证金转入执行机构指派的银行机构的专用账户之中。然而,此项法规并未将缴纳保证金的次数加以明确限定,相反,它会根据保障诉讼程序有效进行所需的费用、被取保候审者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待审理案件的类型、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达到的刑事处罚结果以及被取保候审者自身的经济能力等众多综合因素来确定保证金的总额。因此,判定保证金的规模和交纳次数的权力应授予作出决定的相关部门,他们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最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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