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业期限届满后要继续经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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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届满可选解散或续营。续营需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变更登记。超期经营视为无证,需在六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将被罚款。到期不经营则进行撤销注册。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后要继续经营怎么办

一、企业营业期限届满后要继续经营怎么办

法律解析:当公司的开业年限期满之际,企业可选择解散并完成公司的撤销注册程序;或者作出决定,继续维持公司运营。然而若决定延长公司的经营周期,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并且有义务向公司的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公司经营年限到期之后,如需继续经营活动,须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合法开展业务。反之,如果不再愿意继续经营业务,应尽快着手进行公司的撤销注册流程。若希望在登记的营业年限结束后仍能继续经营,则必须在该证书失效前的六个月内,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一旦超过规定期限,将被视为无证经营,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要求其进行变更登记。若收到责令后仍未按期进行变更登记,将会面临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企业营业期限到期是多久

各类型公司所享有的经营年限如下:

首先,个体工商户在获得营业执照后,其有效期将被设定为永久性,直至商事登记机关对其进行终止或撤销;

其次,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固定为一年,期满后需要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续期

再次,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通常可以设定为二十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则一般设定为十年,期满后可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最后,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且需每年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

《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解析:当公司的开业年限期满之际,企业可选择解散并完成公司的撤销注册程序;或者作出决定,继续维持公司运营。然而若决定延长公司的经营周期,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并且有义务向公司的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公司经营年限到期之后,如需继续经营活动,须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合法开展业务。反之,如果不再愿意继续经营业务,应尽快着手进行公司的撤销注册流程。若希望在登记的营业年限结束后仍能继续经营,则必须在该证书失效前的六个月内,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一旦超过规定期限,将被视为无证经营,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要求其进行变更登记。若收到责令后仍未按期进行变更登记,将会面临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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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经营是无照经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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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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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期限届满继续履行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期限届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期满,双方的相关合同约定已经进行完毕,而是否继续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需要明确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合同即终止,合同的当事人就不需要继续履行,那么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履行是否有效
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一方当事人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是否有效,这要看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接受,如果接受,当然有效如果拒绝,肯定无效。因此,合同期限届满时违约方当事人想继续履行合同的,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同意继续履行的表示,这时的继续履行才有效。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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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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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举证期限届满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期限届满指的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是指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当事人向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 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 一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 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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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期限的含义
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举证期限届满的,将不再接受新证据。
时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吗
[律师回复]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要求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解散。所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公司可以解散。但是如果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条款使公司继续存续的,根据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2、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项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公司解散。由此股东可以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方式,来决议公司解散。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解散公司决议的,公司解散的事由即为成就。
3、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况下请求判决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最高人民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种情形为: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由此可见,如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证明存在以上四种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提讼,由判决强制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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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分类
贸易类公司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家居护理用品、缝纫机服装及辅料、工艺品、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照明电器、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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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现在我家的房屋租赁已经到期了,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怎么办?有人给我说承租人继是什么意思啊?谁能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处理有两种情形,一是继续续签,租赁合同不作变更;二是双方都不愿意再签合同或者是一方不愿再签订合同,遇到这些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期满,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满以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租租赁问题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房租等条件都没有做出变更。那么,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双方签字以后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在房租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向出租人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的。我们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租赁合同期满,双方都不愿意再签合同。 一般面对租赁期满的时候,出租人会觉得房租有点低,要求增加房租,或出租人觉得自己的住房面积有点狭小,不再将房租出租,承租人不愿意增加房租或者由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原因不愿再继续承租,那么租赁合同期满以后,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 租赁合同期满,一方愿意继续,另一方不同意。 出租人不愿意再继续出租房屋给现在的承租人,比如嫌房租有点低,希望增加房租,可是承租人不愿意增加房屋,希望以原来的价格继续承租。原来的承租人拥有优先承租权,可是优先承租权是在出租人出租条件一样的情况下,他比其他人拥有优先承租权。例如,出租人要求增加房租,承租人也同意,可是出租人却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那么出租人就侵犯了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如果承租人不同意,那么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就完全合法。不过,出租人应该给承租人必要的期限寻找房屋。 承租人不愿意继续租赁房屋,那么承租人应该提前告知出租人,让出租人提前做准备,比如张贴租赁房屋广告等。 租赁合同的续签,很多时候属于一个新合同的订立,这需要双方的协商一致,协商达不成一致,很多时候只能让原合同到此结束,大家各自为各自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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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届满,举证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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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能经营吗
不能。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果再继续经营,则属于无证经营,是会被工商部门处罚的。工商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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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届满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期限届满指的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是指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当事人向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 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 一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 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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