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出现法定情形,取保候审的决定将可能得到变更。原因在于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原定罪名存在错误或有所遗漏等情况。关于撤销或修订取保候审的表示形式及原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不应该受到刑事追责;
2.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
3.发现当初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不恰当。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取保候审是谁取保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皆有权决定对嫌犯采取取保候审这项刑事强制措施。所谓“取保候审”,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定的一项重要刑事手段。它主要针对那些未经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旨在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为了确保这些人员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司法机关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随时接受传唤,且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倘若出现法定情形,取保候审的决定将可能得到变更。原因在于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原定罪名存在错误或有所遗漏等情况。关于撤销或修订取保候审的表示形式及原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不应该受到刑事追责;
2.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
3.发现当初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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