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公私财产的金额划分情况如下:
(1)抢劫公共或私人财物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到2000元之间者,被视为“数额较大”;
(2)抢劫公共或私人财物的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到20000元之间者,被视为“数额巨大”;
(3)抢劫公共或私人财物的价值在人民币3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者,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二、重庆市抢劫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抢劫罪金额的明确定义如下:
(1)当行为人的抢劫金额达到了1千元时,在量刑依据上可适当考虑增加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2)如若行为人的抢劫金额超越了1千元,那么每多出150元到250元的范围内,其刑期便可在此基础上再予以相应的延长;
(3)如果行为人的抢劫金额已经超过了1万元,那么每多出1500元到2500元的范围内,其刑期也应在此基础上再予以相应的延长。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公私财产的金额划分情况如下:
(1)抢劫公共或私人财物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到2000元之间者,被视为“数额较大”;
(2)抢劫公共或私人财物的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到20000元之间者,被视为“数额巨大”;
(3)抢劫公共或私人财物的价值在人民币3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者,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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