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如何规定物权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之为物权的优先权,其核心含义在于指出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存在着多个互相抵触的权利时,那些效力较强者将排挤或阻止效力较弱者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区别不仅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同时也反映在物权与物权之间。物权的优先效力实际上包含了两大方面:首先,当物权与债权共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物权将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其次,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存在着多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将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得到保障。这意味着,物权之间同样存在着优先效力的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法律如何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范,关于借据所涉及的诉讼时效期限,依法应为三年之久。该期限自权利主体明晰或理当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及义务承担者之日起算。倘若权利主体在二十年后才方得知权利被损害的事实,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除非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权利主体的请求进行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之为物权的优先权,其核心含义在于指出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存在着多个互相抵触的权利时,那些效力较强者将排挤或阻止效力较弱者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区别不仅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同时也反映在物权与物权之间。物权的优先效力实际上包含了两大方面:首先,当物权与债权共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物权将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其次,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存在着多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将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得到保障。这意味着,物权之间同样存在着优先效力的问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