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在学校上铺跳下去摔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当儿童在校园内遭遇损伤时,若经证实系由校方所提供之设备存有安全隐患引发之事故,则校方应对此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是因其他不确定因素导致的伤害,如果校方可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自身已经尽到了所有必要的管理与教育职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校方便无需背负任何责任,反之亦然,校方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在校外第三者所致的伤害,如前所述,此等责任应由相关肇事者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孩子在学校自残,学校有责任吗?
若学生的自我伤害现象是由于学校教育管理不当所造成的,那么学校便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当未成年人在接受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课堂教学与日常活动在内的各类课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事件中,校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倘若未履行好其对于学生的教育与监管之责任,就有义务对这起侵权事件负起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当儿童在校园内遭遇损伤时,若经证实系由校方所提供之设备存有安全隐患引发之事故,则校方应对此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是因其他不确定因素导致的伤害,如果校方可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自身已经尽到了所有必要的管理与教育职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校方便无需背负任何责任,反之亦然,校方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在校外第三者所致的伤害,如前所述,此等责任应由相关肇事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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