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呢
追诉时效的参照基准在于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涉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从而确定的法定最高刑,这并不是指的实际判决的刑罚,也不等同于行为人涉及罪名本身的法定最高刑。
换言之,依照行为人的罪恶轻重,明确应适用的相关刑法条款及对应的量刑区间,然后以其法定最高刑为基础来核算追诉时限。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期限已过不予立案吗
关于追诉时效期限已过是否应予立案之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施行细则明文规定,若案涉犯罪行为涉及追诉时效期限已经届满之情况,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若已实施追究则必须撤销案件,或考虑不起诉,亦可选择终止审理案件,甚至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追诉时效的参照基准在于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涉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从而确定的法定最高刑,这并不是指的实际判决的刑罚,也不等同于行为人涉及罪名本身的法定最高刑。
换言之,依照行为人的罪恶轻重,明确应适用的相关刑法条款及对应的量刑区间,然后以其法定最高刑为基础来核算追诉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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