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没有小孩
同居的时间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关系,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事实婚姻如何起诉离婚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构成事实婚姻的伴侣来说,他们必须首先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才具备提出离婚诉讼的资格。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之时,需按照法定程序递交书面形式的《民事起诉状》以及个人身份证件等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其与配偶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例如分居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或嗜好赌博的证据等等,然后将这些材料送至当地法院的立案庭进行立案起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希望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都应该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则会被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至此,婚姻关系便得以确立。若未能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应当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第一款规定,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以选择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同居的时间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关系,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