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
××婚姻登记处”。
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在通常情况下,若您已经离婚并希望再次缔结婚姻关系,那么在申请领取新的结婚证书时,提交离婚证明材料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此过程中,您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基础资料;
同时,还需签署一份声明,确保自己从未有过配偶且与对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包括法律上公认的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特别指出,对于曾经离异过的朋友们,在填写无配偶声明时,必须将离婚证作为证明文件之一进行提交。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当事人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
××婚姻登记处”。
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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