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寻衅滋事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基于行为情节严重恶略、恶劣程度显著以及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极其严重混乱的前提下方足以构成犯罪。
而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寻衅滋事行为,仅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在评判某人之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时,应当全面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行为方式及手段。
在确定情节严重程度时,应关注其行为者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及是否通过公开或组织形式从事此类行为。
2.行为直接与间接负面效应。
直接负面效应是指行为人为个体或群体带来的损害,而间接负面效应则指该行为对整个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发的损害。
例如,行为人如致受害者自杀、引起公有或私有财产重大损失,或者制造公共场所秩序极度混乱等情况,皆成为衡量情节严重程度的关键要素。
3.行为发生时间与地点。
相同的行为若是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发生,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因此,相较于夜间在偏僻地区进行的行为,白天在公众场所进行的滋事活动无疑将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4.行为者一惯表现。
行为者过往的一贯表现反映出其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左右其日后接受改造的难度。
若行为者多次寻衅滋事、无法从根本上改正错误,亦构成评定情节严重的重要考虑因素。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如何认定寻衅滋事
对于被判定构成"寻衅滋事"行为而言,其关键在于对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或者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考量。此种判断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以及行为本身的次数、手段、方式、时间、地点、情节、一贯表现、危害后果、影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其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导致1人以上受到轻伤或者2人以上遭受轻微伤害的;
(2)强行索取或者任意损毁、占有价值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公私财产,或者任意占用、毁坏价值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公私财产;
(3)引发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多次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多次强行索取财物的;
(5)携带凶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6)寻衅滋事的对象为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且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
(7)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从而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处罚时,需要明确区分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对于前者,可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后者,则应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基于行为情节严重恶略、恶劣程度显著以及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极其严重混乱的前提下方足以构成犯罪。
而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寻衅滋事行为,仅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在评判某人之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时,应当全面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行为方式及手段。
在确定情节严重程度时,应关注其行为者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及是否通过公开或组织形式从事此类行为。
2.行为直接与间接负面效应。
直接负面效应是指行为人为个体或群体带来的损害,而间接负面效应则指该行为对整个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发的损害。
例如,行为人如致受害者自杀、引起公有或私有财产重大损失,或者制造公共场所秩序极度混乱等情况,皆成为衡量情节严重程度的关键要素。
3.行为发生时间与地点。
相同的行为若是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发生,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因此,相较于夜间在偏僻地区进行的行为,白天在公众场所进行的滋事活动无疑将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4.行为者一惯表现。
行为者过往的一贯表现反映出其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左右其日后接受改造的难度。
若行为者多次寻衅滋事、无法从根本上改正错误,亦构成评定情节严重的重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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