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登记的两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未进行婚姻登记备案的二人仅属于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有效的法定婚约束力,因此无从谈及离婚事宜。
若二者希望解除同居关系,只需自行协商达成共识并履行相关决定即可。
然而,若是该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前,尽管未领取结婚证书但满足了实质性的婚姻要求,则可视作事实婚姻,此时,若双方希望离婚,需依循特定的程序路径,其中涉及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待法院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后进行立案调查,最终等待法院安排的开庭审理程序。
然而,如果这对情侣无法满足实质性婚姻的要求,则他们之间不构成真实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自然也就无需考虑离婚之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没有登记的股东法律承认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无法被视为公司的有效股东。对于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应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记录的信息为准。在公司设立之初,公司发起人作为股东进行出资的标准流程应当为:
首先,股东将其出资款汇入公司设立过程中所设立的临时指定账户;
其次,由银行向出资股东开具出资证明文件。
同时,股东名册中应对出资股东予以明确记载,并向其发放具有相应编号的出资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未进行婚姻登记备案的二人仅属于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有效的法定婚约束力,因此无从谈及离婚事宜。
若二者希望解除同居关系,只需自行协商达成共识并履行相关决定即可。
然而,若是该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前,尽管未领取结婚证书但满足了实质性的婚姻要求,则可视作事实婚姻,此时,若双方希望离婚,需依循特定的程序路径,其中涉及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待法院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后进行立案调查,最终等待法院安排的开庭审理程序。
然而,如果这对情侣无法满足实质性婚姻的要求,则他们之间不构成真实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自然也就无需考虑离婚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