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应负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如果原股东是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并且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或者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有对于前债务的约定,则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自股东发生变更以后,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连带承担责任,然而在此之前所产生的债务或义务仍然须由原股东来负有。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仅对于自己所实际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权额度内负责,以此方式来限制并限制公司的财务风险。更具体地说,当股东变动后,新任的股东将会在变更生效后对公司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而在此次变更以前所产生的所有负债或责任,则应由原本的股东继续承担。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如果原股东是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并且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或者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有对于前债务的约定,则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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