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依照我国公安机关活动制度之规定,对于依法通过公安机关自主决定并实际执行的刑事拘留行为,其拘留期限须综合考虑两个要素——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申请的时长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所需时间的总和。
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请求。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官员批准,可申请延长审查批准时间,最长可延至四天。
若是重大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涉嫌违法者,也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官员批准,可申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其收到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的七天之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核准不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移送执行情况及时通告给人民检察院。
对于的确存在进一步调查且符合保释、半监督居住条件的,依法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于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被拘留人员,若认为需逮捕,应在十四天内做出决定;
如若无必要逮捕,必须立即释放。
此外,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同时又满足保释条件的,应对其进行保释;
同样,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同时又满足半监督居住条件的,应对此类人员实施半监督居住。
因此,依据上述各级司法机关的决定与法律流程,通常情形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四天。
然而,针对重大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涉嫌违法者而言,拘留期限最多可达三十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公安机关活动制度之规定,对于依法通过公安机关自主决定并实际执行的刑事拘留行为,其拘留期限须综合考虑两个要素——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申请的时长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所需时间的总和。
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请求。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官员批准,可申请延长审查批准时间,最长可延至四天。
若是重大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涉嫌违法者,也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官员批准,可申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其收到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的七天之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核准不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移送执行情况及时通告给人民检察院。
对于的确存在进一步调查且符合保释、半监督居住条件的,依法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于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被拘留人员,若认为需逮捕,应在十四天内做出决定;
如若无必要逮捕,必须立即释放。
此外,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同时又满足保释条件的,应对其进行保释;
同样,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但同时又满足半监督居住条件的,应对此类人员实施半监督居住。
因此,依据上述各级司法机关的决定与法律流程,通常情形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四天。
然而,针对重大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涉嫌违法者而言,拘留期限最多可达三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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