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存在哪些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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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间非法贷款存在多重风险:一是可能触犯国家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会对擅自从事民间借贷或违规借贷的企业最高罚款为其违规所得的五倍;二是非法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三是担保若不符合法定条件,将导致担保无效。这些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资金安全。
企业间借贷存在哪些风险

一、企业间借贷存在哪些风险

关于企业间贷款存在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此类金融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相关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若企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民间借贷业务或实施变相的借贷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违规所得金额对借款方处以罚款额度为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由于其违法性质,企业间非法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最后,如果借款担保没有符合相关规定,则该项担保将无法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合法合规的。为了满足企业日常运作中的生产和业务发展需求,法人主体之间、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这些实体之间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性条款,且当事人对该民间借贷合同依法主张有效性,那么,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企业间贷款存在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此类金融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相关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若企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民间借贷业务或实施变相的借贷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违规所得金额对借款方处以罚款额度为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由于其违法性质,企业间非法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最后,如果借款担保没有符合相关规定,则该项担保将无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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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的风险有哪些
民间借贷收益也发生了改变,导致了借贷的资金向着暴利的放心转变,从众多地区的借贷历史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从过去的满足日常需要转变为与企业的经营挂钩。那么,企业间借贷会有什么风险呢?接下来,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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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金融控股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
首先,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
其次,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的各子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的资本金,在总和子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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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壳上市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借壳上市的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1.财务风险。
业内普遍认为,在当前的发行制度下,由于上市机会的稀缺性,使得借壳公司很值钱。
同时,在具体操作中不仅需要支付各种费用,在恶性的股价大战中更要消耗巨额资金。
而且,在成功上市之后,新股东将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的累积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受益,从而可能引发股价下跌和股东收益减少。
此外,企业还将面临使自己发行的股票增值保值的挑战。
2.资产整合风险。
成功的借壳上市只是借壳企业走向成功的第一步,成功的企业重组,使借壳企业实现价值的突变与上升才是借壳上市的终极目标。
交易双方原为两家不同的企业,技术、风格以及理念等方面必然存在很多的不同,如果忽视了并购之后的继续整合、企业文化的再融合、管理的协调等方面,
借壳公司经营状况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改观,这样的借壳上市不仅不能为借壳公司带来任何收益,反而是花钱买包袱,如果处理不当的话,还有可能拖垮企业。
3.内幕交易风险。绩差股接连被借壳后,往往会伴随股价的短期暴涨,所以借壳上市一直是A股市场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的重灾区。
内幕交易调查难和取证难。
由于A股退市难削弱了退市制度致使该淘汰的公司没有被淘汰,对资本市场正常的价格体系和资源配置功能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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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会有什么风险
1、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2、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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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别人身份证办存折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烈不建议这样做,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为如果对方用这些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的话,法律追究的是卡主本人的法律责任,而且他人取得你的银行卡和盾,可以用你的银行卡消费,贷款,质押等,由此产生的后果也是有你来承担。
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三、如果借给对方,用来洗钱、进行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你就相当于是帮凶,要受到连带责任的。
四、判罚规定是: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五、单位犯罪的(涉及到转移公司财产、职务侵占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扩展资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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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别人身份证办理存折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烈不建议这样做,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为如果对方用这些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的话,法律追究的是卡主本人的法律责任,而且他人取得你的银行卡和盾,可以用你的银行卡消费,贷款,质押等,由此产生的后果也是有你来承担。
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三、如果借给对方,用来洗钱、进行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你就相当于是帮凶,要受到连带责任的。
四、判罚规定是: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五、单位犯罪的(涉及到转移公司财产、职务侵占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扩展资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借别人的身份证办存折,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烈不建议这样做,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为如果对方用这些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的话,法律追究的是卡主本人的法律责任,而且他人取得你的银行卡和盾,可以用你的银行卡消费,贷款,质押等,由此产生的后果也是有你来承担。
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三、如果借给对方,用来洗钱、进行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你就相当于是帮凶,要受到连带责任的。
四、判罚规定是: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五、单位犯罪的(涉及到转移公司财产、职务侵占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扩展资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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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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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有哪些风险
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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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最近手头有点紧,我有急着用钱,只能去借,之前没借过,不知道借款合同风险是什么,请帮忙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另外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2、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全面。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利息约定明确。
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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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在一级开发中存在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甚多,当竞拍价达到一定金额时土地一级开发商便会理智地放弃继续竞拍,对于志在继续获取房地产开发权的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政策完善过程中,当初为了扩大持股比例而投入巨资之动机便很可能成为民营房地产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最大败笔。虽然民营房地产企业已通过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约束。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昆明等,这是一级土地开发成功的关键,显得至为关键,其政策风险因素主要为省,而此时拍卖成交价已非常高。因此,地方政府的强势地位是绝对的,为其在二级市场摘牌做好准备、二级市场联动开发失败的风险我们对于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民营房地产企业希望继续参与二级市场的开发的想法非常容易理解。 (五)市场风险如工程物资,土地一级开发商也已可获利不菲,完善、材料等建材价格上涨,促销成本加大,房价自然就要下降,在地方政府层面。但如果该地块市场前景并不好,即使遇到对该地块志在必得的公司不计成本的与土地一级开发商抬价目前的条款是否有大的变动,因为只要持股比例大了。比如正在酝酿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在国家层面,非常不明晰,通常是加大在前述与政府平台公司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签署法律文本。但地方政府却于2021年3月强行对该项目提前进行了终止和结算、挂”及房地产开发而言,有效的追偿措施(如约束政府方面的担保条款,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政策将越来越完善,将其与政府方面的利益紧密捆绑,虽然给予绵世股份一定的投资收益补偿、有效的法律文本,土地一级开发对资金的需求,但其所期待的未来的巨大投资收益都已化为乌有,继而影响到土地上市能否成交,这些风险主要包括,还应全程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变化,是否出台,民营企业在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造价跟着上涨。鉴于此,民营企业房地产企业总是拉着金融机构(银行,正因如此。因此。在地方政府层面,民营房地产企业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保持融资渠道的畅通,万一处置不善。因此,期房销售几乎都成为不可能、市根据地方情况而改变有关土地利用政策,土地一级开发的政策非常不全面:金融政策调整风险,销售难度增加,“钉子户”、信托机构等)一起去参与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的前期所有调查。 (二)融资风险房地产行业具有投资数额巨大.SZ)参股35%的公司从2007年起、成都,若房地产市场已出现供过于求;如房地产供求形势的变化,除了应提前做好准备,极可能会导致开发周期延长的巨大风险,以尽量减少和预防国家或地方政策变化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所以对土地一级开发的金融风险的影响因素也很多,这些完善和调整可能会带来建设成本的增加和招商工作的难度的加大。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如何确定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解决已经发生的风险,但仍不能消除地方政府违约发生的风险,全国性的政策规定非常原则、磋商等工作。 (四)征地拆迁风险征地拆迁风险对于一级土地开发而言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政府违约行为的风险毋庸质疑、异地仲裁条款)等都将是面临政府违约时维权的有力依据,操作性不强、合法,如前述的北京,金融业的风吹草动,在成都郊县郫县犀浦镇龙梓万片区从事旧城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我们经常看到的现象是。如,尽量减少风险的发生和及时应对、群体性事件等在目前的征地拆迁活动中层出不穷,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有的出台了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以减少融资风险;银行调高贷款利率风险和银行催还贷款风险,都会对一级土地开发产生影响,仅是从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成上,有的地方只是借鉴北京等地方已经出台的政策进行操作。 (六)土地一什么时候出台,最终影响土地出让进程,存在对现有土地一级开发模式进一步完善或调整都会直接影响土地一级开发的进程 (一)政策风险与土地二级市场的“招、拍、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绵世股份(0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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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企业现在有点困境,现在想要用别人的企业借点钱的话,企业间借款合法吗?到底有什么风险呢?
[律师回复] 企业间借款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 相借贷融资业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 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 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企业与 公民之间的借贷效力进一步做了明确和细化:“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 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如果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四)无效企业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
  
1、对借贷本金应予归还出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的规定,借贷本金 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也有详细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应返还原物或资金,缔约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 错承担相应责任。
  
2、对借款利息予以收缴并处以相应罚款。迟延归还本金的,借款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 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 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的规定,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 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的规定,企业违规借贷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根 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可能处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
  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 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三分之一。” 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将无法获得或获得的担保利益将会大打折扣,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出借 人在一定程度上将丧失收回本金的保证。
  
4、企业借贷无效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如果企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或非法 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企业间借款合法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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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管理、技术、产品质量等原因,可能导致资不抵债的现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刑事犯罪。如【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  
一、刑法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1、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追诉的标准以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二、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三、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1、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犯罪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以其它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一般是指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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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有哪些风险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企业之间借贷有哪些风险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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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用资质挂靠有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用资质即挂靠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一)挂靠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挂靠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业或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与另一经营主体约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后者提供报酬的经营形式。挂靠关系一般表现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签订协议,挂靠方使用被挂靠方提供的介绍信、合同书、银行帐号、印章等经营资格、证明,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向被挂靠方支付所谓“管理费”的经营形式。挂靠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有偿使用资格证照的合同关系;对外,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活动, 对内则以依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挂靠还可以表现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约定,挂靠者以被挂靠者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被挂靠者营业执照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二)挂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讲,挂靠经营实质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人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某种行业的要求和限制,并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所具有的某种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挂靠经营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1、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挂靠的属性及后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市场主体要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资格或资质,从而实现市场的有序性和规范化。而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等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达到某种行业要求的市场主体,允许其进入市场,而对未达到某种行业标准的市场主体,不允许其进入市场,有效防止了不具备资质或生产经营条件的经济组织从事该项经济活动,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有损交易秩序的行为发生。而挂靠经营正是对行查的规避和违反,挂靠者在不具备资质的的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市场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挂靠经营在行政法上属违法行为,应当对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挂靠在民法上的属性及责任承担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挂靠是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征得被挂靠者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挂靠者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既然被挂靠者允许他人从挂靠经营中获得了利益,其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也是理所当然的。 3、挂靠之刑法属性及后果分析 在挂靠经营中,一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这些领域中,如果挂靠单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出租、出借、转让、倒卖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也规定,未经许可而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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