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婚姻可以撤销
可撤销婚姻制度,特指由于不满足婚姻生成之基本要素而成立的婚姻关系,其相关获益人拥有申请撤销此项婚姻的权利。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在受外界胁迫之下缔结的婚姻,受到威胁的一方可向民政部门或民间司法机构寻求援助,以撤回该段婚姻关系。
对于此类情况,遭受胁迫的一方申请撤销婚姻的期限为从登记结婚至今一年之内;
如当事人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申请撤销婚姻的有效时限为从其得以重获自由之日算起,一年内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可撤销婚姻制度,特指由于不满足婚姻生成之基本要素而成立的婚姻关系,其相关获益人拥有申请撤销此项婚姻的权利。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在受外界胁迫之下缔结的婚姻,受到威胁的一方可向民政部门或民间司法机构寻求援助,以撤回该段婚姻关系。
对于此类情况,遭受胁迫的一方申请撤销婚姻的期限为从登记结婚至今一年之内;
如当事人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申请撤销婚姻的有效时限为从其得以重获自由之日算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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