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量刑建议书与实际判刑之间的差距大小,须要依据个案实地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
首先,对于那些已经认罪并且接受惩罚的案件来说,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断的时候,应当尊重和遵循检察官针对此案所提出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五种特殊状况中的任意一种,那么法院就不能仅仅根据量刑建议书来做出判决:
第一种是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本案或者是不应该由司法体系负责追责;
第二种是被告人在认罪过程中并非真心接受;
第三种是被告人否认了检察官的指控犯罪事实;
第四种是诉状中指控的罪名与审理期间认定的罪名并不相同;
第五种是任何可能影响到裁判公正性以及社会公信力的其他情况。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量刑建议书不过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建议,法院在裁决时仍可自主决定最终的量刑数量。
同时,我们也需要理解,尽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备一定的灵活度,而不是硬性的规定,但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刑期却是固定不变的,这也正是为何两者之间可能出现差异,但相对而言,这种差距不大。
最后,我想解释量刑建议书和实际判决书之间几个关键性的区别点:
首先,它们的实施机构有所不同,前者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期进行仔细考虑,后者则是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得出的正式判决;
其次,在法律运用方面,量刑建议对整个犯罪事实的确定仍然具有主导地位,审判制度在这方面需要充分考虑;
再次,它们的判定结果也存在着不小差别,实际判刑必须综合全案情况,在已经考虑过量刑建议的基础上来决定结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二、量刑建议书和实际判刑差距大吗
通常情况下,检察院所提供的量刑建议书与法院最终所判处的刑罚之间并无过大差异。量刑建议书乃是检察院本着法律原则及证据调查结果等因素而向法院提出的参考性意见,作为法院裁判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然而,法院在裁决过程中需综合考量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定罪量刑,从而生成实际判处的刑期。因此,尽管从表面上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具有一定幅度,且并非固定不变,但法院所处之刑罚则属于固定期限;基于以上原因,这两者间可能存在细微区别,但实际上其差距并不显著。倘若此种差距较为显著的话,检察院有权行使申诉权利,提起再审抗诉或二审抗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关于量刑建议书与实际判刑之间的差距大小,须要依据个案实地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
首先,对于那些已经认罪并且接受惩罚的案件来说,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断的时候,应当尊重和遵循检察官针对此案所提出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五种特殊状况中的任意一种,那么法院就不能仅仅根据量刑建议书来做出判决:
第一种是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本案或者是不应该由司法体系负责追责;
第二种是被告人在认罪过程中并非真心接受;
第三种是被告人否认了检察官的指控犯罪事实;
第四种是诉状中指控的罪名与审理期间认定的罪名并不相同;
第五种是任何可能影响到裁判公正性以及社会公信力的其他情况。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量刑建议书不过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建议,法院在裁决时仍可自主决定最终的量刑数量。
同时,我们也需要理解,尽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备一定的灵活度,而不是硬性的规定,但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刑期却是固定不变的,这也正是为何两者之间可能出现差异,但相对而言,这种差距不大。
最后,我想解释量刑建议书和实际判决书之间几个关键性的区别点:
首先,它们的实施机构有所不同,前者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期进行仔细考虑,后者则是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得出的正式判决;
其次,在法律运用方面,量刑建议对整个犯罪事实的确定仍然具有主导地位,审判制度在这方面需要充分考虑;
再次,它们的判定结果也存在着不小差别,实际判刑必须综合全案情况,在已经考虑过量刑建议的基础上来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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