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14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节第五节中的相关条款之规定,所谓“上市公司”,即是指已经公开对外发行了特定数量的股票,且经由国务院或更高级别的授权、监管机构批准后,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而相对应地,那些未曾申请并经过审批后得以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便被称为“非上市公司”。
在中国,“有限公司”也叫做“有限责任制公司”,它是依照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建立起来的,股东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度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受股份派息的利润分配方式;
对公司的全部债务,公司则会采用其所有的资产来为其提供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有限责任公司都无法直接成为上市公司,它们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并获得证交所的正式挂牌才能最终实现这一转变,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得知,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上市公司,自然也就无法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侵占罪的认定有几种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在主体资格层面,自然人需具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的身份;
其次,从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来看,该罪行的直接故意性质是判定的关键要素;
再次,就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而言,该罪主要指向了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具体行为方面,此类犯罪通常体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14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节第五节中的相关条款之规定,所谓“上市公司”,即是指已经公开对外发行了特定数量的股票,且经由国务院或更高级别的授权、监管机构批准后,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而相对应地,那些未曾申请并经过审批后得以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便被称为“非上市公司”。
在中国,“有限公司”也叫做“有限责任制公司”,它是依照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建立起来的,股东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度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受股份派息的利润分配方式;
对公司的全部债务,公司则会采用其所有的资产来为其提供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有限责任公司都无法直接成为上市公司,它们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并获得证交所的正式挂牌才能最终实现这一转变,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得知,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上市公司,自然也就无法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