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投资者在公司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是从公司层面来看,承认并承诺对其自身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是从投资者角度而言,需明确界定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之间的界限,同时对应不同情况实施具体的清理措施。
为了清晰解读上述内容,我们逐一进行阐述:
首先,公司仅需对其自身所形成的债务负担起偿还义务;
其次,即便出现股东以个人名义负债,即使该债务实质上投入到了公司业务运营中,亦不应当被视为公司债务,而应由欠债股东自行负责解决。
再次,区分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这两类主体,机构股东主要包含依法享有股权的各类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
个人股东则特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侵占罪的认定有几种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在主体资格层面,自然人需具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的身份;
其次,从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来看,该罪行的直接故意性质是判定的关键要素;
再次,就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而言,该罪主要指向了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具体行为方面,此类犯罪通常体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投资者在公司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是从公司层面来看,承认并承诺对其自身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是从投资者角度而言,需明确界定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之间的界限,同时对应不同情况实施具体的清理措施。
为了清晰解读上述内容,我们逐一进行阐述:
首先,公司仅需对其自身所形成的债务负担起偿还义务;
其次,即便出现股东以个人名义负债,即使该债务实质上投入到了公司业务运营中,亦不应当被视为公司债务,而应由欠债股东自行负责解决。
再次,区分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这两类主体,机构股东主要包含依法享有股权的各类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
个人股东则特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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