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女方主动提出与男方解除婚约,并希望子女跟随自己共同生活,那么,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男方有义务向女方提供抚养费用。
具体来说,当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如果其中一方得以直接抚养孩子,则另一方必须承担起支付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的责任。
而关于所需承担的费用以及相应的支付周期的长短,则应由双方在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如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就只能由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裁决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女方提出离婚女方重婚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相关条款的明确界定,倘若女方存在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重婚行径,这无疑构成了一种法律明文确定的过失性行为。在这种特定情形下,男方,作为本案中毋庸置疑的非过错方,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庭作出公正裁决,准许其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责令女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在法官最终判处的具体权益分配方面,将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及质量、财产分割事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权行使等多方面因素。若女方被确认为重婚行为的实施者,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对男方提出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判令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婚姻关系中,若女方主动提出与男方解除婚约,并希望子女跟随自己共同生活,那么,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男方有义务向女方提供抚养费用。
具体来说,当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如果其中一方得以直接抚养孩子,则另一方必须承担起支付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的责任。
而关于所需承担的费用以及相应的支付周期的长短,则应由双方在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如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就只能由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裁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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