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让看孩子,能否拒交抚养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子女若由其中一方亲身抚养,则另一方负有支付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的法定义务。
关于具体承担费用的金额及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以自愿为原则进行协商决定;
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问题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不让看孩子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即便在未被允许行使探访权的情况下,也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赡养费。因为探望子女与缴纳赡养费属于两种不同层面的责任,并非仅仅基于尚未得到对方批准便有权拒绝履行抚育义务。就赡养费而言,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夫妻离婚之后,若由某一方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另一方则需担负起一定比例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投入,具体金额及年限可通过双方洽谈协商;倘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将由法庭进行裁决。而关于探访子女的权力,现行法律提到了以下三点:
首先,离婚后,如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具有探望的权利,尚未放弃监护职责的那一方也必须尽到相应的协助义务。
其次,权利与义务的行使方式及时间可由双方协议商定,若协商无果,则须由法庭予以裁决。
最后,若父母一方在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过程中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那么法庭有权终止其探望权限;一旦该原因消除,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当恢复有关探望权限。由此可见,探望权与赡养费系基于不同角度展开的问题。在面临对方阻碍探望孩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庭申诉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基础上可以免除支付赡养费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子女若由其中一方亲身抚养,则另一方负有支付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的法定义务。
关于具体承担费用的金额及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以自愿为原则进行协商决定;
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问题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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