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校验法则规定,若被继承人的儿女早于被继承人离世,该被继承人的后代将代替他们作为财产继承人重新分配原有的遗产。
换言之,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行离世,他们的子孙同样享有财产争夺权。
在此过程中,财产继受者们自动参与到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无须等待其他独立继承权拥有者的参与。
然而,转继承规则却有所不同。
此规则规定,若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启动后、被继承财产转移之前不幸去世,那么其法定继承人物权将由其他人行使。
也就是说,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不会因自己的离世而终止,而是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追溯执行。
同理,这种情况下获得的遗产仅能对法定继承者们应继承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无法与其他合法的被继承人后代共享被继承财产。
这两种继承形式间存在着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中继承人是否已经离世存在差着,即代位继承中,继承人需要先于被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同日离世方可参与;
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只需要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财产转移之前自然离世就可以了。
其次,两种继承所涉及的权益并不相同。
代位继承使继承人的子女能够直接参与到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瓜分之中,而转继承则只是用于分割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继承的财产。
最后,虽然两种继承都可能在公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这两种渠道出现,但是从原则上讲,代位继承仍然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环境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哪些区别
关于代位继承制度与转继承制之间的差异主要包括四个层次:性质及效力的区分、发生时刻以及形成条件的差异、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区分,以及两者适用领域的差别。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性质及效力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举例来说,当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权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然后再将其交付给转继承人,本质上可以看作在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之上出现了两次继承过程。这时的转继承者尚未合法享有获取被继承人遗产的权益,他们唯一拥有的权利仅限于对该遗产进行分割分配。另一方面,代位继承则是基于代位继承人自身的代位继承权,从而得到对被继承人财产的间接继承权力。参加到这个继承过程中的代位继承人所享有的权益是针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理继承权,而非直接被取代者的遗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代位继承校验法则规定,若被继承人的儿女早于被继承人离世,该被继承人的后代将代替他们作为财产继承人重新分配原有的遗产。
换言之,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行离世,他们的子孙同样享有财产争夺权。
在此过程中,财产继受者们自动参与到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无须等待其他独立继承权拥有者的参与。
然而,转继承规则却有所不同。
此规则规定,若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启动后、被继承财产转移之前不幸去世,那么其法定继承人物权将由其他人行使。
也就是说,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不会因自己的离世而终止,而是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追溯执行。
同理,这种情况下获得的遗产仅能对法定继承者们应继承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无法与其他合法的被继承人后代共享被继承财产。
这两种继承形式间存在着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中继承人是否已经离世存在差着,即代位继承中,继承人需要先于被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同日离世方可参与;
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只需要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财产转移之前自然离世就可以了。
其次,两种继承所涉及的权益并不相同。
代位继承使继承人的子女能够直接参与到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瓜分之中,而转继承则只是用于分割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继承的财产。
最后,虽然两种继承都可能在公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这两种渠道出现,但是从原则上讲,代位继承仍然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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