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务承担后能否享有追偿权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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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债务转移需确保合法且在保证责任内。保证人完成任务后,可在保证范围内向债务人追责,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承担生效后,原债务人转为第三人,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追偿,原债务人免于再承担责任。在并存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按比例分担,原债务人非保证第三人偿债能力。债权人有强制执行权或要求原债务人补足未履行部分,但不负责保证新债务人能力。
民法典债务承担后能否享有追偿权

一、民法典债务承担后能否享有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在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承担债务转移责任,您有权获得向该债权人的合法索赔权。

然而,这种权力仅限于您自行承接的保证职责范畴之内。

当保证人圆满完成了这一任务之后,基于双方在事前协商达成的共识之外,他们将拥有在其自身所承受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究有关责任的权利,享有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权益,这其中绝不应包含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此举将使第三方获得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之后,原本的债务人会被替换为第三者,从而成为新的债务人;

同时,原本的债务人将不再涉及到该债务关系之中,而是由第三者以自身名义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自此以后,如果第三者未能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将无权再次请求原先的债务人来承担这项义务,而只能寻求第三者承担债务未履行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或者依法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的债务人对第三者的偿还能力无需负责保证。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之后,第三者会作为新进入债务人的角色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除非在事前协商中有明确约定,否则按照各自比率分担债务。

此外,如果第三者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请求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执行,也可以选择请求最初的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民法典债务关系的认定怎么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债权乃是基于合同关系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中其他相关规定而产生之权利,此种权利使得相关权利主体得以要求特定债务人履行或不履行特定的义务。因此,在签订合同、实施侵权行为等情境下,可被视为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在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承担债务转移责任,您有权获得向该债权人的合法索赔权。

然而,这种权力仅限于您自行承接的保证职责范畴之内。

当保证人圆满完成了这一任务之后,基于双方在事前协商达成的共识之外,他们将拥有在其自身所承受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究有关责任的权利,享有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权益,这其中绝不应包含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此举将使第三方获得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之后,原本的债务人会被替换为第三者,从而成为新的债务人;

同时,原本的债务人将不再涉及到该债务关系之中,而是由第三者以自身名义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自此以后,如果第三者未能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将无权再次请求原先的债务人来承担这项义务,而只能寻求第三者承担债务未履行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或者依法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的债务人对第三者的偿还能力无需负责保证。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之后,第三者会作为新进入债务人的角色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除非在事前协商中有明确约定,否则按照各自比率分担债务。

此外,如果第三者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请求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执行,也可以选择请求最初的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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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相关法律概念:追偿权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追偿权行使时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二、追偿范围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三、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承担保证责任怠于通知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五、抗辩权不行使的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六、其他保证人
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
七、诉讼时效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八、追偿方式
保证人在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另行向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不予支持。
九、追偿权丧失
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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