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书遗嘱见证人数量要求是多少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拟定代书遗嘱时,必需有两位及以上的证人出席进行见证,并且见证人中的一位可以作为代替他人撰写遗嘱的代书人。
对于遗嘱见证人,他们必须当着公证人员的面,实际参与见证整个代书遗嘱的全过程。
无论是代书人、其它的见证者以及遗嘱的原始签署方都需要在遗嘱文件上署名,同时在遗嘱上务必注明日期和月份等相关信息。
此外,代书遗嘱的有效成立还需满足遗嘱有效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求。
所谓实质条件,就是指首先需要保证这份遗嘱在内容上的合法有效性,即其所涉及到的条款必须是被继承人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而其所分配的遗产也必须是其个人依法拥有的财产。
至于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两点:
第一,代书遗嘱必须是由被继承人自己向代书人亲身阐述遗嘱内容,然后再将其口述转述给另一位见证人,最后由这位见证人负责完成遗嘱的书面稿撰写工作;
第二,代书遗嘱的建立需要至少两名证人在场见证,其中的一位可以作为代书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在设立遗嘱时,就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公证过程中所聘请的合法证人需要具备以下的资格和条件:
首先,他们必须由两个或更多的人组成;
其次,遗嘱见证人本身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而无法正常行使民事权利或受到法律规定的行为限制的人员(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则不受此限制,更不能担任见证人。
此外,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及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联,存在利害冲突的相关人士也不得成为遗嘱见证人;
至于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章程还对代书遗嘱见证人作出了其他方面的特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拟定代书遗嘱时,必需有两位及以上的证人出席进行见证,并且见证人中的一位可以作为代替他人撰写遗嘱的代书人。
对于遗嘱见证人,他们必须当着公证人员的面,实际参与见证整个代书遗嘱的全过程。
无论是代书人、其它的见证者以及遗嘱的原始签署方都需要在遗嘱文件上署名,同时在遗嘱上务必注明日期和月份等相关信息。
此外,代书遗嘱的有效成立还需满足遗嘱有效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求。
所谓实质条件,就是指首先需要保证这份遗嘱在内容上的合法有效性,即其所涉及到的条款必须是被继承人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而其所分配的遗产也必须是其个人依法拥有的财产。
至于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两点:
第一,代书遗嘱必须是由被继承人自己向代书人亲身阐述遗嘱内容,然后再将其口述转述给另一位见证人,最后由这位见证人负责完成遗嘱的书面稿撰写工作;
第二,代书遗嘱的建立需要至少两名证人在场见证,其中的一位可以作为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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