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返还租赁车属于侵占罪吗
拒绝退还租赁车辆并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侵占罪通常涉及到代替他人妥善保管的财产或者是遗失物品以及被埋藏之物,然而,租赁车辆作为租借方的专属财务,承租人仅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对其合法的占有及使用权,因而这并不能视作是代替保管或者遗失物品。基于此种考虑,承租人拒绝退还租赁车辆的举动并不满足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拒不返还租赁物租金属于侵占罪吗
若租赁契约并未对押金之特性及监管加以明确定义,规定,那么该等押金将被视为租赁预付款,原则上应予以退还。尽管有一方当事人交付了如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以及押金等款项,然而却并未就其性质作出明确界定,此时,另一方当事人若主张定金权利,人民法院将不会给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拒绝退还租赁车辆并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侵占罪通常涉及到代替他人妥善保管的财产或者是遗失物品以及被埋藏之物,然而,租赁车辆作为租借方的专属财务,承租人仅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对其合法的占有及使用权,因而这并不能视作是代替保管或者遗失物品。基于此种考虑,承租人拒绝退还租赁车辆的举动并不满足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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