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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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探望权是离婚父母的重要权益,源于离婚协议或法律裁决,旨在保障他们对子女的情感联系。即使不直接抚养,非直接父母也有探视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不可推卸。探望方式和时间可通过协商或司法机关决定,阻挠探望将被视为违法。离婚后,权利义务持续,须得到尊重和执行。
离婚后是否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一、离婚后是否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当涉足探望权领域时,我们需要明晰的是,其所涉及的主体是已经离婚但仍需承担扶养责任的父母,他们有权利通过特定的方式与时间来探望自己的子女,这一权益源于离婚协议或是法律的裁决。

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父母双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尽力履行。

同样重要的是,尽管父母已不再共同抚养孩子,但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仍然享有合法的探视权利。

无论婚姻状况如何改变,这种权利与义务都不应被忽视或者消减。

在实际操作中,关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父母可自愿协商确定;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判定。

任何试图阻挠对方探望孩子的行为,都将构成违法行为,应予以否定和严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当涉足探望权领域时,我们需要明晰的是,其所涉及的主体是已经离婚但仍需承担扶养责任的父母,他们有权利通过特定的方式与时间来探望自己的子女,这一权益源于离婚协议或是法律的裁决。

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父母双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尽力履行。

同样重要的是,尽管父母已不再共同抚养孩子,但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仍然享有合法的探视权利。

无论婚姻状况如何改变,这种权利与义务都不应被忽视或者消减。

在实际操作中,关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父母可自愿协商确定;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判定。

任何试图阻挠对方探望孩子的行为,都将构成违法行为,应予以否定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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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享有探望权
[律师回复] 1、《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该法条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条中“离婚后”三个字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婚姻的当事人,对父母的范围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权探望未成年子女。
3、探望权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天赋权”,其产生源于父母子女之间自然的血缘关系,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的权利,强化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4、我国对父母的范围做了限制,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所以应增加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的情形。尽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却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无效而终止,不管是不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无效,其始终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在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判决中应同时对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
(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应享有探望权。未婚父母之间没有离婚程序,同居关系一旦解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应享有探望权。
(3)夫妻非正常分居的情形。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子女极少与父母轮换共同生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绝另一方与子女的接触和联系,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无法可依,遭到拒绝的一方当事人要与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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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再婚是否享有探望权,如何行使探望权?
[律师回复]
一、离婚后又再婚是否享有探望权《婚姻法》对此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离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二、如何行使探望权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例如探视地点选择在孩子的家里,还是没有抚养孩子一方的居所,还是孩子上学的学校,或者是选择在其他公共场合;规定探视频率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探视具体时间要求是晚上或者白天或者周末等等。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时,另一方可以以探视权纠纷向人民提讼,或者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探视请求,由人民判决确定。人民判决对于孩子探视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具体方式、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父、母、孩子三方的情况等确定。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错误认为,既然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实践中,直接抚养子女房由于各种原因以对方已再婚为借口不让对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也大量存在,如果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种问题,关系父(母)子亲情的维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这样才能更有效的解决此类问题。
离婚后哪个享有探望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谁享有探望权
离婚后谁没有得到抚养权谁就有探望权,父母对自己孩子都是有探望权的。
享有探望权,不论父母双方离婚后哪些人有探视权,子女都有权利要求与自己的父母见面。
1、关于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
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
(1)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
(2)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权的父母包括: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养父母、已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并在离婚后愿继续提供抚养费的继父母。
3、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
4、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探望子女达成了协议,即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应有探望子女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法;在人民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判决。
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问题,应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做出具体的判决。
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望权纠纷最大的问题也是执行。由于探望权涉及到人身的问题,就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而受到处罚,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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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有权探望孩子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后是否有权探望孩子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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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再婚后是否仍享有探望权,如何行使探望权?
[律师回复]
一、《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关于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一方对于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婚姻法》对此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由此可以看出,离婚后一方再婚仍享有探望权。
二、如何行使探望权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例如探视地点选择在孩子的家里,还是没有抚养孩子一方的居所,还是孩子上学的学校,或者是选择在其他公共场合;规定探视频率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探视具体时间要求是晚上或者白天或者周末等等。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时,另一方可以以探视权纠纷向人民提讼,或者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探视请求,由人民判决确定。人民判决对于孩子探视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具体方式、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父、母、孩子三方的情况等确定。法律也有规定:探视权可以暂时被限制中止。父或母探视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请求人民中止其探视孩子的权利。比如: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吸毒行为、或者探视孩子时有虐待孩子行为等。在中止探视孩子的是由消失后,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恢复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这里需要特别之处的是,探视权的判决、中止、恢复,都是在当事人向人民提讼之后人民作出判决,人民不能主动介入当事人的探视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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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再婚享有探望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又再婚能不能享有探望权
离婚后又再婚是享有探望权的,《婚姻法》对此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一)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二)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例如探视地点选择在孩子的家里,还是没有抚养孩子一方的居所,还是孩子上学的学校,或者是选择在其他公共场合;规定探视频率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探视具体时间要求是晚上或者白天或者周末等等。
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时,另一方可以以探视权纠纷向人民提讼,或者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探视请求,由人民判决确定。人民判决对于孩子探视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具体方式、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父、母、孩子三方的情况等确定。
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的特别规定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人民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 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做出的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 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请问,国家规定探望外地公婆享受探亲假吗
[律师回复] 你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的探亲假条件和时间看一下,对照执行。如果你单位性质符合,又不知道你老公和你住在一起,你可以申请到外地去探望老公(不要被单位人力资源部发现哦)。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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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条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条中“离婚后”三个字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婚姻的当事人,对父母的范围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权探望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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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的情形。尽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却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无效而终止,不管是不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无效,其始终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在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判决中应同时对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
(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应享有探望权。未婚父母之间没有离婚程序,同居关系一旦解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应享有探望权。
(3)夫妻非正常分居的情形。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子女极少与父母轮换共同生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绝另一方与子女的接触和联系,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无法可依,遭到拒绝的一方当事人要与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另外,对于人工生育的子女,只要是经夫妻双方协议实施的人工生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视为婚生子女关系,可见人工生育的子女的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将行使探望权的父母范围扩大到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从而与《婚姻法》中抚养教育的父母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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