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进行刑事拘留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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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阐述的精神,尽管检察机关享有进行刑事侦查的权限,然而关于刑事拘留的决策权方面,这项法规并未明确授予检察机关。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决策权主要归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决定实施拘留,但需依据个案的客观事实与相关法律规范来行使此项权力。所以,在特定情境之下,检察机关是具备实行刑事拘留的可能性的,但必须遵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标准。
检察院可以进行刑事拘留吗

一、检察院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阐述的精神,尽管检察机关享有进行刑事侦查的权限,然而关于刑事拘留的决策权方面,这项法规并未明确授予检察机关。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决策权主要归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决定实施拘留,但需依据个案的客观事实与相关法律规范来行使此项权力。所以,在特定情境之下,检察机关是具备实行刑事拘留的可能性的,但必须遵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犯人吗

司法体系中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在面对以下这些情况时,是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

第一,涉嫌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他们自身或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那么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其本人或社会产生明显危害的话,也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此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阐述的精神,尽管检察机关享有进行刑事侦查的权限,然而关于刑事拘留的决策权方面,这项法规并未明确授予检察机关。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决策权主要归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决定实施拘留,但需依据个案的客观事实与相关法律规范来行使此项权力。所以,在特定情境之下,检察机关是具备实行刑事拘留的可能性的,但必须遵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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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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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总的来说,一旦被刑事拘留,就意味着亲属已经涉嫌犯罪,接下来需要走漫长的刑事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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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拘留的期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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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配合执行。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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