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进行刑事拘留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阐述的精神,尽管检察机关享有进行刑事侦查的权限,然而关于刑事拘留的决策权方面,这项法规并未明确授予检察机关。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决策权主要归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决定实施拘留,但需依据个案的客观事实与相关法律规范来行使此项权力。所以,在特定情境之下,检察机关是具备实行刑事拘留的可能性的,但必须遵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犯人吗
司法体系中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在面对以下这些情况时,是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
其次,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他们自身或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那么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其本人或社会产生明显危害的话,也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此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阐述的精神,尽管检察机关享有进行刑事侦查的权限,然而关于刑事拘留的决策权方面,这项法规并未明确授予检察机关。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决策权主要归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决定实施拘留,但需依据个案的客观事实与相关法律规范来行使此项权力。所以,在特定情境之下,检察机关是具备实行刑事拘留的可能性的,但必须遵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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