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过还能取保候审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适用于取保候审的情况主要包括: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及具有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其自身和社会带来明显风险;
存在身体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特殊状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孕妇或哺乳期内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同样是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无须担心会出现社会安全隐患;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申请再次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若某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成功获得了取保候审,那么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前提下,他们仍有可能符合再次取保候审的资格。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过后,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便可再次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过会不会留案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实行取保候审制度并不等同于留下案底或不良记录。
1.相较于其它刑事诉讼程序,取保候审并未对被取保候审者产生实质性影响。
2.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3.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则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适用于取保候审的情况主要包括: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及具有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其自身和社会带来明显风险;
存在身体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特殊状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孕妇或哺乳期内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同样是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无须担心会出现社会安全隐患;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申请再次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若某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成功获得了取保候审,那么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前提下,他们仍有可能符合再次取保候审的资格。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过后,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便可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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