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诽谤案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原则上应当交由犯罪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然而,若被告人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更具优势,亦可将其移交给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因此,诽谤案的管辖法院既可能为犯罪地法院,也有可能为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诽谤罪有谁管辖的
涉及自诉案件的审理问题时,则需遵循相关流程到相应法院提请诉讼。然而若涉及到侵害国家公共利益为主的侮辱诽谤事件,公安机关自然拥有其管辖权限。在此背景下,侮辱诽谤犯罪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法院将无法启动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关于侮辱诽谤犯罪,作为自诉案件的典型代表,通常情况下需本人亲自向上诉法庭表达诉讼意愿;而在确定管辖场所方面,可以依照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地点与目的性所在地进行划分。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全面维护,法律规定个人若未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执法机构将无权对此类案件进行干预。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开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前述罪行,仅在受害人提出控告后方可予以处理,但如对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则不受此限制。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上述行为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但若提供证据存在困难,法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协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诽谤案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原则上应当交由犯罪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然而,若被告人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更具优势,亦可将其移交给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因此,诽谤案的管辖法院既可能为犯罪地法院,也有可能为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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