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解除机关是谁决定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合法的辩护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状况的变更,包括取保候审措施的解除,必须以上述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权衡判断后作出决定为准则。
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若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者存在有损于诉讼参与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取保候审解除了会怎样
在取保候审状态得以解除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会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的状态,也有可能会变更强制性的司法措施。
至于是否依法开庭进行审理,这取决于案情的具体发展与现实情况的综合考虑。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了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然而,对于那些已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若最终被判定构成犯罪,那么在未来仍将面临着由法院作出判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合法的辩护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状况的变更,包括取保候审措施的解除,必须以上述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权衡判断后作出决定为准则。
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若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者存在有损于诉讼参与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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