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满足以下两种情形者,便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其一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二则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期徒刑作为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刑罚,在一般的情况下,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这主要是由于无期徒刑意味着终身监禁,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者特殊情况,例如缓刑、减刑等,才有可能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
因此,在涉及到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中,实施取保候审的概率相对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判无期徒刑还能出来吗
1、值得注意的是,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员,仍有可能获得宽恕并重获自由。这需要他们在服刑期间展现出良好的行为素质,让刑罚由无期徒刑转为有期徒刑。
2、当然,这需要罪犯全心全意地投入改造工作中,逐步申请减刑,最终达到刑期届满而得以释放的目的。
3、在服刑过程中,如果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甚至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了立功表现,都是可以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满足以下两种情形者,便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其一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二则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期徒刑作为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刑罚,在一般的情况下,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这主要是由于无期徒刑意味着终身监禁,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者特殊情况,例如缓刑、减刑等,才有可能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
因此,在涉及到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中,实施取保候审的概率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