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存在如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制度:首先是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罪犯;其次,当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法,然而若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时;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的人群、孕妇以及哺乳期内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起社会安全隐患的话也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最后,在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之时,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哪些人可以办取保候审
符合享有取保候审资格者包括:罪犯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亲戚,以及辩护律师。当他们分别遭受了刑事强制措施时,辩护律师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关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存在如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制度:首先是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罪犯;其次,当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法,然而若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时;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的人群、孕妇以及哺乳期内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起社会安全隐患的话也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最后,在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之时,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