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关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可在特殊条件之下适用取保候审的制度,这同样适用于在已被批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再向司法机关提出相同请求的情况。
此条款所列举的四种实质情况下,并没有明文排除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提出同类申请的可能性。
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在现有的取保候审措施实施期间满足此条款所列出的其他适用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仍然有权利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对于是否应批准再次取保候审的请求,则需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以确保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判缓刑有什么通知
在涉及缓刑审理程序中,消息的接收方通常为原籍所在之处的公安局派出所而并非直接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做出传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定为缓刑的人士来说,其个人人事档案将会有所记载,因此,他们的工作单位通常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缓刑作为一种暂时性的量刑制度,主要针对那些触犯了法律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首先宣布其罪名成立,但暂不对其实施刑罚。在缓刑期间,执法机关将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并依据其行为表现来决定是否需要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关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可在特殊条件之下适用取保候审的制度,这同样适用于在已被批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再向司法机关提出相同请求的情况。
此条款所列举的四种实质情况下,并没有明文排除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提出同类申请的可能性。
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在现有的取保候审措施实施期间满足此条款所列出的其他适用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仍然有权利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对于是否应批准再次取保候审的请求,则需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以确保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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