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经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判处被告人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形式的刑罚时,行政机关先前已对被告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者,须依法将其与相应刑期进行相互折抵扣减。
这就意味着,行政拘留是可以作为刑事拘留的替代方式存在的,然而,是否仍需进行刑事拘留则需依据具体案情而定。
若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中包含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内容,且行政拘留措施也已实施完毕,那么在执行刑期期间,便可将行政拘留的期限予以扣除,进而缩短被告在监狱内实际服刑的时间。
反之,若行政拘留措施尚未实施,那么在执行刑期期间,便无需再行实施行政拘留。
因此,是否仍需进行刑事拘留,必须结合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二、行政拘留以后就刑事拘留吗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惩戒举措。前者主要是针对于触犯行政法令之个人所实施的一种短时间内的强制性处罚措施,其期限通常不会超过15日;相较之下,后者则是为了确保涉嫌犯罪之人在侦查阶段能得到必要的监控,所采取的临时性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
至于行政拘留之后是否会转化为刑事拘留,主要还是看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若在执行行政拘留过程中,行政部门发现被拘留者可能牵涉到刑事犯罪,便有权依法将相关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经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判处被告人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形式的刑罚时,行政机关先前已对被告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者,须依法将其与相应刑期进行相互折抵扣减。
这就意味着,行政拘留是可以作为刑事拘留的替代方式存在的,然而,是否仍需进行刑事拘留则需依据具体案情而定。
若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中包含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内容,且行政拘留措施也已实施完毕,那么在执行刑期期间,便可将行政拘留的期限予以扣除,进而缩短被告在监狱内实际服刑的时间。
反之,若行政拘留措施尚未实施,那么在执行刑期期间,便无需再行实施行政拘留。
因此,是否仍需进行刑事拘留,必须结合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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