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必须交检察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之后,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
若经审查认定被拘留人不存在应予羁押的情形,则应立即解除其拘留状态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刑事拘留事宜必须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后续处理,故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拘留并不必然需要移交至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或者正处于准备阶段,紧接着就被发现的情况;
(二)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亲自指控他所犯罪行的状况;
(三)在其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重要证据;
(四)罪犯在犯罪之后试图进行自杀、逃跑或者正在逃亡的状态;
(五)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潜在风险;
(六)不能透露其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仍然未知的情况;
(七)具有流窜作案、频繁犯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之后,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
若经审查认定被拘留人不存在应予羁押的情形,则应立即解除其拘留状态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刑事拘留事宜必须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后续处理,故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拘留并不必然需要移交至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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