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诉讼程序之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诉讼费用。
若当事人因经济上的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上述款项,他们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延后缴纳、减少缴纳或者免除缴纳诉讼费用。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涉及借款逾期未归还的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面临同样的困境,他们亦可依据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延后缴纳、减少缴纳或者免除缴纳诉讼费用。
至于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则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借钱不还祈诉后怎么办
若借款偿还纠纷已正式进入司法实践环节之中,而涉及到的被履行责任人或其拥有的资产位于异地,亦可向该地指定的基层法院行使授权,委托并允许其暂时代为执行。接到委托函件的受托法院,须在收到函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启动执行程序,不得有任何推诿之举。若执行工作顺利完成,应立即将执行成果以书面形式回复给委托法院;倘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执行任务,亦需将实际执行状况以信函方式告知委托法院。
如若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启动执行程序,委托法院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受托法院发出指令,强制其进行执行。因此,若贵方的案件已正式步入执行阶段,贵方可向法院申请委托当地基层法院代为执行,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若当地基层法院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执行,贵方可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介入,以推动执行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诉讼程序之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诉讼费用。
若当事人因经济上的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上述款项,他们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延后缴纳、减少缴纳或者免除缴纳诉讼费用。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涉及借款逾期未归还的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面临同样的困境,他们亦可依据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延后缴纳、减少缴纳或者免除缴纳诉讼费用。
至于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则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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