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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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需用遗产实际价值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承担超出部分。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债务人死亡由谁承担

一、债务人死亡由谁承担

在法律规定下,继承人需依据所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纳之税款及负债进行足额清偿。

这就意味着,若债权人去世后,遗产权才得以继承者接手,此刻,继承人有义务用所继承的财产实际价值作为上限,来完成被继承人所负债务的相应清还责任。

如若继承所得之遗产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需求,那么作为继承人,他们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承担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是在他们自愿做出偿还决策之后。

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遗产继承权,那么他们便有权不用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任何形式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会继承吗

债务人离世之后,他的负债并非会自动承继。

然而,倘若该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成功继承到其资产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就必须要在他们所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数额之内,承担起这位过世债务人生前所背负的这部分欠债。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仅需以他们所获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去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若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则不受此限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便无需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如何处理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继承状况以及遗产价值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法律规定下,继承人需依据所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纳之税款及负债进行足额清偿。

这就意味着,若债权人去世后,遗产权才得以继承者接手,此刻,继承人有义务用所继承的财产实际价值作为上限,来完成被继承人所负债务的相应清还责任。

如若继承所得之遗产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需求,那么作为继承人,他们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承担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是在他们自愿做出偿还决策之后。

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遗产继承权,那么他们便有权不用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任何形式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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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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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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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债务人,是“多数债权人”的对称,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两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
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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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借款人还有配偶在世,可以直接配偶偿还。因为此笔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另一方应当偿还。这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二,也可以选择所有的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偿还借款。但要提供证据证明继承人继承了遗产。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即便是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权的。这里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
(1)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该债务才能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赌博所负的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不能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需要指出的是,赌博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赌债也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遗产的分割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根据这三种遗产的处理方式,对债务的清偿有以下两种:
(1)同时有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根据《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应当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2)只有遗嘱和遗赠。根据《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法律对债务人死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作为债权人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出借借款的时候就应防范该类问题的发生。
1、尽量明确更多的债务人。在出借前应明确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夫妻共同经营,如果是,就应在借条上予以明确。
2、尽可能让债务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财产抵押、财产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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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人死亡应该如何起诉?由谁偿还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死亡有两种方法

一,如果借款人还有配偶在世,可以直接配偶偿还。因为此笔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另一方应当偿还。这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二,也可以选择所有的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偿还借款。但要提供证据证明继承人继承了遗产。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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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量明确更多的债务人。在出借前应明确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夫妻共同经营,如果是,就应在借条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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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理却不一而足。笔者试就相关问题阐述个人观点如下:
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诚信、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态要复杂得多。

一、由于当事人对债务的规避,已经继承了而称没有继承;

二、夫妻一方仍生存的,子女不主张继承权,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而是否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也不能强制进行继承。对是否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混乱,笔者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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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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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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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医疗事故死亡后尸检费用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规定期限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规定期限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纠纷尸检时应注意什么 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患者尸体无疑是重要的证据。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发生后,作出尸检的决定却是艰难而又痛苦的事情。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等到痛下决心同意尸检时,其实是否要尸检还是需要慎重考虑,认真思量。 尸检实际上是双刃剑,对患者而言,可能有利,可能不利。如一患者因肝胆结石手术,最后在手术台上大出血而死亡。家属要求赔偿,医院答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条件是尽快处理尸体。等尸体火化了,医院翻脸不认账,因为家属把关键的证据给毁了。这是不做尸检的坏处。 但有时未必全是好处。如一青霉素过敏患者,入院做疝气手术,手术后第二天突然死亡。死亡前使用头孢类抗菌素,该药物说明书明确青霉素过敏者慎用。家属认为是药物过敏休克死亡,医院要求尸检,家属很痛快就同意了。但尸检结果却让家属意外:患者死于肺动脉栓塞。 尸检结果出来后,原本态度友善的医院强硬起来,患者死亡与用药无关,纯属医疗意外。类似案件,家属不同意尸检,鉴定时专家认为医院用药存在过失,不排除患者药物过敏死亡的可能,结论是属于医疗事故。 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在于鉴定专家都是医师而非法医,平常面对的都是活人,医疗鉴定对他们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诊断,因此,没有尸检结果,鉴定专家未必会觉得对得出鉴定结论有什么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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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之后债务由谁承担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债务人死亡之后债务由谁承担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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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在上班途中车祸死亡,工伤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应由职工依法申请民事赔偿,所获赔偿低于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所获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工伤待遇不再支付。 在上班路上出车祸能双倍赔偿吗 可以主张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前要做什么准备 首先,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大概有医疗费、误工费、陪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案件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财物损失和车辆损失的还包括车辆损失费、停车费、鉴定费、拆解费、定损费及其他财产损失等诸多费用,根据案件的不同,赔偿项目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包括其中。上述所有损失费用的项目,基本上都应当在诉讼前将相应损失的证据、标准、计算依据及数额准备好,否则在诉讼中会处于不利地位,很难支持没有证据的赔偿项目。这些复杂的工作,必须做到细致入微,不能有所疏漏。 其次,查清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于通知被告,这里需要调查的一般多为保险公司和法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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