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戚借钱还了说不还怎么办
若亲戚借款后公然表示不予归还欠款,阁下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力求由对方承担支付款项之责。
若对方置法律于不顾依旧不肯依判执行,阁下便有权请求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倘若对方所拥有的财产位于其他地区,尽管如此,阁下仍可委托驻地的当地人民法院代为行使执行权。
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接获委托函件之后,须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启动执行程序,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脱或延迟。
若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三十个自然日内未能完成执行工作,他们应向发出委托函件的人民法院汇报其执行进度。
倘若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自接到委托函件的次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展开执行行动,阁下有权请求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其下达执行指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亲戚借钱还没写借条有效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借贷双方达成协议后,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时起,借贷关系即宣告建立并生效。换言之,即便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只要贷款人确实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那么该笔借款合同已然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亲戚间进行借款活动,即使没有书面借据,只要能充分证明借款事实的确发生过,那么该份借款合同依然具备有效性。
然而,缺乏书面借据可能会给证明借款事实以及还款责任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困扰,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借款过程中尽量签署书面借据或者采取其他形式的证据以确保借款事实及相关条款得到充分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若亲戚借款后公然表示不予归还欠款,阁下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力求由对方承担支付款项之责。
若对方置法律于不顾依旧不肯依判执行,阁下便有权请求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倘若对方所拥有的财产位于其他地区,尽管如此,阁下仍可委托驻地的当地人民法院代为行使执行权。
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接获委托函件之后,须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启动执行程序,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脱或延迟。
若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三十个自然日内未能完成执行工作,他们应向发出委托函件的人民法院汇报其执行进度。
倘若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自接到委托函件的次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展开执行行动,阁下有权请求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其下达执行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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