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从原则上来讲,应归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所有。然而,若该被告系自然人,其住所地与常驻地并不相符的话,则案件的审理将由常驻地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而若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话,案件的审理将直接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承担。此外,若在同一诉讼中存在多个被告,且各个被告之住所地或常驻地均在不同的人民法院管辖区内,那么这些人民法院皆享有优先管辖权。在涉及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若债权人欲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债权人可依据债务人的住所地或常驻地,亦或是依据债务人所属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若债务人拥有多个住所地或常驻地,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为了能够成功追回债务人恶意转移的财产,债权人必须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欠钱不还怎么办
若债务人恶意转移其所持有的财产,旨在规避他们尚未偿还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当其面临债务纠纷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这种措施通常倾向于在诉讼程序的审理阶段或者在法院就相关案件作出裁定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后实施。如果在此期间,债务人涉嫌存在掩盖或隐藏财产的行径,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向法院提出此项申请,以此来防止其继续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
其次,债权人也可透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当债务人在债款得以清偿前实施了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对债权人产生了潜在或实际的损失,同时债务人还存在着通过以极其明显且不合理的低廉价格转让财产,或者是无偿地将财产赠予他人等方式来逃避债务的情况,那么债权人便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从原则上来讲,应归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所有。然而,若该被告系自然人,其住所地与常驻地并不相符的话,则案件的审理将由常驻地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而若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话,案件的审理将直接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承担。此外,若在同一诉讼中存在多个被告,且各个被告之住所地或常驻地均在不同的人民法院管辖区内,那么这些人民法院皆享有优先管辖权。在涉及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若债权人欲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债权人可依据债务人的住所地或常驻地,亦或是依据债务人所属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若债务人拥有多个住所地或常驻地,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为了能够成功追回债务人恶意转移的财产,债权人必须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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