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能否撤销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三十日内反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你们是可以撤销的。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离婚协议能修改吗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离婚协议书确实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具体可作如下解释:
首先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这一阶段,由于离婚协议尚未正式生效,因此双方当事人仍有权进行友好协商,对原有协议内容进行修正和调整;
其次,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后,离婚协议已经具有约束力,原则上除非出现以下特定情形外,不能擅自更改原来达成的协议条款:
(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结束一年内就财产分配事项提出异议,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原有的财产处置协议,若经调查发现此类变更或者撤销之诉背后存在着欺骗、压迫等不当行为的,法院将不予认可;
(2)另外一种需要注意的情形是,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转移、破坏、收购、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试图通过伪造债务来侵吞另一方合法财产的,则属于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同样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
最后也是最特殊的一点就是,一旦某一方向司法机关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完毕为由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经过严格审理确认其所主张的财产确实属于离婚过程中尚未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话,这种情况下,原有的离婚协议也是可以予以修改和调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三十日内反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你们是可以撤销的。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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