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的方式有:一、抵押担保;二、质押担保;三、保证担保。具体规定是,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民间借贷的保证人发现自身对于讼争标的具备独立请求权,或者尽管未能享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与他们具有法律层面的利益关联性,此时,他们有权申请参与该诉讼,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倘若保证人由于无法归咎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出席诉讼,然而又有确凿证据表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从而损害了他们的民事权益,那么他们便可在知晓或理应知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若诉讼请求得以成立,人民法院将依法变更或撤销原有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反之,若诉讼请求未能成立,则会被驳回。因此,民间借贷的保证人是有权利进行诉讼的,这就是所谓的“打官司剥离”,即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质疑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内容,以此来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担保的方式有:一、抵押担保;二、质押担保;三、保证担保。具体规定是,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