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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是需要承担债务的。在一般保证责任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不一定只有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担保人承担债务。而是当债务到清偿期,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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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人需要借款吗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保证合同乃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之附属合同。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亦将失效,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这就意味着,担保方无需承担借款责任,因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须取决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有效性。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终止时,附属于其上的保证合同亦将失去其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是需要承担债务的。在一般保证责任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不一定只有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担保人承担债务。而是当债务到清偿期,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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